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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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6008657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關於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以下簡稱查核平台)已正式上線,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6年5月8日部法一字第10642244251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
三、 | 銓敘部為因應審計部前依監察院要求,於民國104年4、5月間全面清查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杜絕公務員違反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之情事一再發生,並節省各機關學校辦理查核兼職之人力與時間,提高查核資料之準確性,爰研議建置查核平台。銓敘部前於105年10月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公務人力資料庫中適用服務法者(不含兼行政職教師),分別函請經濟部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就商工登記資料及設籍課稅營業人資料進行兼職查核比對,其中商工登記資料中登記為公司(商號)負責人等或與稅籍資料比對後身分證號重複者,請貴機關學校辦理複查,如經查知違反規定者,均請本於權責依法辦理,於本(106)年5月22日前將處理情形登錄於查核平台;又查核平台所取得之資料事涉敏感,請各機關學校審慎使用,避免外洩,以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請各機關人事人員如實維護人事資料,以確保查核對象資料之完整性。 |
四、 | 有關公立學校所屬兼任行政職教師部分,將於下次(預計於本年8月)辦理兼職查核時,由公務人力資料庫中介接是類人員個人資料至查核平台,併同送請財政部與經濟部辦理兼職查核。至於適用服務法但個人資料未建置於公務人力資料庫者(如:駐衛警察),茲以查核平台建有新增名單功能及Excel匯入資料功能,請各機關學校逕行於查核平台建置是類人員個人資料,俾納入下次兼職查核對象。 |
五、 | 又銓敘部前以105年5月5日部法一字第1054103148號函檢送公務員經商及兼職調查表(具結書)(以下簡稱經商及兼職具結書),並請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要求新進人員就(到)職及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自行檢視(具結)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情在案。茲以查核平台僅就公務員經營商業部分辦理查核,上開經商及兼職具結書尚就兼任其他公職、業務、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及教學或研究工作等進行檢覈,為使公務員能遵守服務法有關兼職各項規定,避免未諳法令而觸法,爰請各機關學校除利用查核平台辦理兼職查核外,仍須依上開銓敘部105年5月5日函辦理現職人員具結事宜。 |
六、 | 另查核平台操作手冊業已置於銓敘部銓敘網路作業系統之資源下載區其他項下,請逕行下載利用。若操作系統上有任何問題,請電洽黃先生(02-823668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