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主計處 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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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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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
發文字號: | 主會字第110000122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376550000A_1100001223_ATTACH1.pdf、376550000A_1100001223_ATTACH2.pdf)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所列補(捐)助報支項目之修正說明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9月27日主會財字第1101500474B號書函辦理。 |
二、 | 行政院主計總處為提升會計事務處理效率,降低會計憑證存管壓力,業已重新整理旨揭表件,劃分及列示機關主要報支項目之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內容,並收錄於109年8月修編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供參。 |
三、 | 茲因行政院於110年5月10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補(捐)助經費之支用單據非屬機關原始憑證。又各機關執行補(捐)助預算,除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外,尚有對機關(構)、學校之補助,補(捐)助經費結報所附原始憑證之範疇應依會計法第52條為一致界定,係以受補助對象開立之收據,作為補助機關之原始憑證,爰配合修正旨揭表件所列補(捐)助報支項目之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相關說明。 |
正本: | 本處所屬主計機構 |
副本: | 本府主計處歲計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會計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帳務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審核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