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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1001139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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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詢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 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 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8月23日府人給字第1102403052號函。
二、查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8條規定:「(第1項)教職員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5年,年滿 60歲。……。(第3項)第1項第1款所定年滿60歲之年齡, 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 低。但不得少於55歲。……」
三、復查本部110年8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86893號函 規定略以,自111年2月1日起,符合下列資格之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 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退休年齡得予調降:(一)認定標 準:具備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之專任 檔 號: 保存年限: 7 1100200921 ■■■■■■ 花府 ■■■■■■■ 110/10/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頁,共 2 頁 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於特殊教育學校或一般學校 特殊教育班(包括各類別特殊教育班)實際教授身心障礙 學生,至其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惟兼任行政職務 者,每週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授課節數應達8節以上。 (二)自願退休條件: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四、前開所稱「至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係指在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特殊教育教師自退休生效日前一日 起往前推算三年,均連續符合相關認定標準未曾間斷。茲 因留職停薪期間並未在職任教,爰教師倘於申請退休生效 日前三年間曾有留職停薪情形,尚不符前開認定標準。 正本:嘉義市政府 副本: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嘉義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