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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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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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
發文字號: | 府主會字第110019598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0RM03359_281041370541_prin、110RM03359_1_28104137054 (1100195989_ATTACH1.pdf 1100195989_ATTACH2.pdf)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名稱並修正為「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9月27日主會財字第1101500474A號函及「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辦理。 |
二、 | 旨揭明細表之填表範圍,已於110年6月修正排除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助,考量各機關執行補(捐)助預算,除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外,尚有對機關(構)、學校之補助,補(捐)助經費結報所附原始憑證之範疇經依會計法第52條檢討,應以受補助對象開立之收據,作為補助機關之原始憑證,至受補(捐)助對象執行經費之支用單據則非屬補助機關之原始憑證,因此各機關補(捐)助經費已無原始憑證留存於其他機關(構)、學校處所之情事,爰修正旨揭明細表;又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毁作業問答集第5及11題所列相關問答已不適用,併予刪除。 |
三、 | 檢送「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1份。 |
正本: | 花蓮縣議會、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主計處歲計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會計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審核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帳務檢查科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