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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張家倫 - 人事 | 2021-10-15 | 點閱數: 370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王瓊姿
電話:8233817轉264
電子信箱:ac6415@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 府主會字第110019598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10RM03359_281041370541_prin、110RM03359_1_28104137054 (1100195989_ATTACH1.pdf 1100195989_ATTACH2.pdf)

 

主旨: 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名稱並修正為「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9月27日主會財字第1101500474A號函及「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辦理。
二、 旨揭明細表之填表範圍,已於110年6月修正排除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助,考量各機關執行補(捐)助預算,除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外,尚有對機關(構)、學校之補助,補(捐)助經費結報所附原始憑證之範疇經依會計法第52條檢討,應以受補助對象開立之收據,作為補助機關之原始憑證,至受補(捐)助對象執行經費之支用單據則非屬補助機關之原始憑證,因此各機關補(捐)助經費已無原始憑證留存於其他機關(構)、學校處所之情事,爰修正旨揭明細表;又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毁作業問答集第5及11題所列相關問答已不適用,併予刪除。
三、 檢送「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1份。

 

正本: 花蓮縣議會、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 本府主計處歲計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會計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審核科 (含附件) 、本府主計處帳務檢查科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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