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例」1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10)年 10月31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 明文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辦理。
二、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1份,於10月31日前寄(送)至 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彙辦:
(一)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人同 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
(二)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國民教育階段欲申請者,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
四、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 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 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 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 許可後進行合作。
五、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首頁,公務資源 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https://bit.ly /2RQrK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