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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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600923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1、商借作業原則。2、簡歷表。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106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等業務,請貴校及幼兒園協助推薦,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070207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需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間: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2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
(四) | 辦理業務: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有意願教師請於106年5月24日(星期三)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af9916@mail.moe.gov.tw,電話(02)7736-5646,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