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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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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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10022715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1年花蓮縣政府健康檢查實施計畫、成健及癌篩項目及檢查對象一覽表、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 (1100227157_ATTACH1.pdf 1100227157_ATTACH2.pdf 1100227157_ATTACH3.odt) |
主旨: | 檢送「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本計畫健康檢查之補助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111年度所稱「 40歲以上」為民國70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
二、 | 本案所需經費分別編列於當年度預算內,由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存摺影本經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並至遲於111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核銷程序。 |
三、 | 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欲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參閱「國民健康署補助之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
四、 | 檢附「國民健康署補助之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及「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費申請表」各1份供參。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