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電話:03-8462860#231 傳真:03-8462776 電子信箱:ally@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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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0022688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令、修正規定 (1100226886_ATTACH1.pdf 1100226886_ATTACH2.odt)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110年11月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B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