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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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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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課字第110023622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重申針對兩岸教育交流活動,學校應要求所屬人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1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151253號函辦理。 |
二、 | 請貴校確依法規辦理,審慎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