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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張家倫 - 人事 | 2021-12-16 | 點閱數: 268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電話:03-8462860#231
傳真:03-8462776
電子信箱:ally@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25331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101209國教署函 (376550000A_1100253317_ATTACH1.pdf)

 

主旨: 轉知有關教師法第26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實務執行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66425號書函辦理。
二、 查教師法第26條規定:「……(第2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第4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涉有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三、 前開規定所稱「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一節,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15號判決有關行政法院就涉及專業判斷之行政處分應審查事項,以及救濟實務上有關原則,各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項目認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是否似欠妥適而有違法之虞:
(一) 學校教評會決議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
(二) 學校教評會決議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三) 學校教評會決議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
(四) 相關決策會議組成是否合法。
(五) 判斷過程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
(六) 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七) 有無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八) 有無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
四、 另「主管機關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一節,其中學校相關人員之範圍,應由各主管機關依個案情形認定。倘學校相關人員故意使教評會未能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得按其情節,依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一) 情節嚴重者,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5款或第18條第1項「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提教評會審議是否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二) 情節未達應予解聘、不續聘或停聘程度者,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懲處。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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