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110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4次聯繫會議」相關校園事件處理宣導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74961號函辦理。 |
二、 | 依教育部110年1月28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012382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2月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12679號函略以,有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下簡稱因應小組)」及「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相關規範目的、調查小組成員組成、調查程序皆不相同,學校依各別法規所為調查報告僅為各該法規認定事實依據。如校事會議審認屬霸凌案件,應移由因應小組辦理,因應小組並得請求校事會議提供調查報告供審議參酌,尚不得將校事會議之調查報告逕為採認霸凌案件認定依據,反之,亦同。 |
三、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1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55522號函略以,有關校事會議成員之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產生方式及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之資格條件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4條第2項校事會議成員產生方式及資格條件說明如下: |
(一) | 產生方式:解聘辦法明定校事會議代表由不同身分組成,其規範意旨在於學校校事會議處理案件時更加公正、嚴謹;不同身分代表產生方式涉及學校實務操作,請學校本權責辦理。 |
(二) | 資格條件:不同身分代表須由具備該身分之現任人員擔任。其中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之資格定義,詳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外學者專家人才庫設置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另有關社會公正人士資格, 前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97565號函(諒達)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