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香茹 電話:03-8462860#223 傳真:03-8462776 電子信箱:trshiang@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1002317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0011921A00_prin (376550000A_1110023172_ATTACH1.pdf) |
主旨: | 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因配合疫情加強防疫措施,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921號函辦理。 |
二、 | 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解釋得以防疫照顧假作為防疫所需之特別應變措施,合先敘明。 |
三、 |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倘因縣市政府宣布停課、預防性停課、改採線上教學、暫停或延期辦理各類活動、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如COVID-19疫苗接種等,於前項情形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建請貴單位得宣布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 |
四、 | 有關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建議如下: |
(一) | 「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
(二) |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波斯頓國際實驗教育機構、花蓮縣鄉村社區大學發展協會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