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建仁 傳真:03-8225684 電話:03-8227171#262 電子信箱:peterjchen@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
發文字號: | 府主歲字第106010097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來文。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有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機票款項報支之處理程序釋疑,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5月31日主預字第1060101159B號書函辦理。 |
二、 | 依據來文說明二,國外出差旅費機票部分應檢附登機證存根事後遺失,按規定可採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因出差至實施護照自動查驗機通關國家,護照不再須蓋出入境章,又超過航空公司出具搭機證明之期限,致無法提出有搭機事實之證明文件。茲考量上開紙本憑證同時無法取據情形,極為少數,惟如有發生,現有規定確實無法處理,基於誠信原則,原則似可同意由出差人出具證明,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以解決紙本登機證存根遺失且無其他可證明出國搭機事實文件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