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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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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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10040163A號 |
速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附表1範例、附表1、附表2範例、附表2 (376550000A_1110040163A_ATTACH1.odt、376550000A_1110040163A_ATTACH2.pdf、376550000A_1110040163A_ATTACH3.odt、376550000A_1110040163A_ATTACH4.pdf) |
主旨: | 為辦理111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請遴薦人員參加,並於111年3月18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府審議,無則免復,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
二、 | 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
(一) | 遴選資格條件: |
1、 | 現職公務人員符合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薦參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並不以獲選為各辦理機關之模範公務人員為限。 |
2、 | 表揚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3年服務成績優異(須具公務人員服務年資3年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3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
(二) | 遴選原則: |
1、 | 依據行政院109年5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22752號函示略以,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遴薦作業,由各該體系之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及法務部廉政署)統籌辦理,請各機關、學校勿遴薦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
2、 | 為激勵基層士氣,請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含主管人員)。如遴薦人員僅依表揚要點第3點第5款「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以為公務人員表率」作為遴薦人員事蹟者,請於遴薦表具體事蹟欄位附加推薦之具體理由說明。 |
三、 | 選拔作業程序: |
(一) | 初審: |
1、 | 本縣所屬戶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民政處審核。 |
2、 | 本縣所屬地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地政處審核。 |
3、 | 本縣所屬動植物防疫所、水產培育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農業處審核。 |
4、 | 本縣所屬各級學校、縣立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教育處審核。 |
5、 | 本縣所轄衛生所、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縣衛生局審核。 |
6、 | 政風、主計、人事人員,循各該行政系統審核。 |
7、 |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薦報之人員,經各機關審核後函報本府彙辦。 |
(二) | 複審:彙整各機關薦報人員,提交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 |
四、 | 前述薦報人員應併同各處(局)辦理初審作業,人數達2人以上者,審核單位應排列優先順序;人數達3人者,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3分之1。 |
五、 | 檢附「111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附表1)、「事蹟簡介」(附表2)及範例各1份供參,請確依規定填寫相關表件。附表1、2及遴薦人員彩色半身2吋相片、生活照各1張之電子檔,請存於光碟片中報府審議時附繳。 |
六、 | 遴薦表110年考績尚未經銓敘部審定前,請以機關(單位)核定或初核成績填列。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