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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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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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1003343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一案,各校應確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7193A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期限、核准程序、復職及其留職停薪期間之權利義務事項等有所規範,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2年4月22日發布施行。 |
三、 | 為避免少數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並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育部於110年8月18日再次修正本辦法。查本辦法第5條第3項及第11條第3項規定略以,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於教師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情形者,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四、 | 是類案件於審核程序中,除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亦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確實,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