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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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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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10040163B號 |
速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附件1本府遴薦表、附件1本府遴薦表範例、附件2本府事蹟簡介表、附件2本府事蹟簡介表範例 (1110040163B_ATTACH1.odt 1110040163B_ATTACH2.odt 1110040163B_ATTACH3.odt 1110040163B_ATTACH4.odt) |
主旨: | 為辦理111年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請遴薦人員參加,並於111年3月18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府審議,無則免復,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
二、 | 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
(一) | 遴選資格條件: |
1、 | 依表揚要點第2點規定:「本府及所屬機關、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依法任用之編制內人員、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及公立學校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為適用範圍。」 |
2、 | 符合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薦參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 |
3、 | 表揚要點第4點規定,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3年考績列甲等、最近5年未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且最近3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者。 |
(二) | 遴選原則:各機關辦理選拔,應本寧缺勿濫原則,遴薦對推動政府各項施政措施具有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者參加選拔,並應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參加選拔。 |
三、 | 作業程序: |
(一) | 初審: |
1、 | 本縣所屬戶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民政處審核。 |
2、 | 本縣所屬地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地政處審核。 |
3、 | 本縣所屬動植物防疫所、水產培育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農業處審核。 |
4、 | 本縣所屬各級學校、縣立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教育處審核。 |
5、 | 本縣所轄衛生所、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縣衛生局審核。 |
6、 | 政風、主計、人事人員,循各該行政系統審核。 |
7、 | 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薦報之人員,經各機關審核後函報本府彙辦。 |
(二) | 複審:彙整各機關薦報人員,提交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 |
四、 | 前述薦報人員應併同各處(局)辦理初審作業,人數達2人以上者,審核單位應排列優先順序;人數達3人者,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3分之1。 |
五、 | 檢附「111年花蓮縣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附表1)、「事蹟簡介」(附表2)及範例各1份供參,請確依規定填寫相關表件,附表1、2可編輯電子檔請一併傳送至承辦人電子信箱evelynni@hl.gov.tw。 |
六、 | 遴薦表110年考績尚未經銓敘部審定前,請以機關(單位)核定或初核成績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