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琬茹 電話:(03)8233817 電子信箱:j090304@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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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
發文字號: | 府主會字第111004131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110041313_ATTACH1.pdf) |
主旨: | 本府104年12月21日府主審字第1040238356號及105年6月28日府主會字第105011814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主計處111年2月22日第AC1110000170號簽准辦理。 |
二、 | 旨揭府函係基於審計法第36條修正及第44條刪除後,原始憑 證送審方式變更為通知送審,考量本府倉儲空間有限及為提 升行政效率簡化流程,自105年度起本府核定補助(委辦)計畫 以經費結報表請款,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委辦)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合先敘明。 |
三、 | 查行政院主計總處自109年起陸續修正「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 表」,考量中央法規就「原始憑證」已有明確定義,其餘結報方式及各支用單據留存方式回歸各機關單位依行政管理及內部控制所定之作業規範,爰旨揭2號函停止適用。 |
四、 | 檢附本府104年12月21日府主審字第1040238356號及105年6月28日府主會字第1050118143號函。 |
正本: |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各處(本府主計處除外) |
副本: | 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本府主計處會計科、本府主計處帳務科、本府主計處審核科、本府主計處統計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