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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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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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110046358A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原函、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修正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376550000A_1110046358A_ATTACH1.pdf、376550000A_1110046358A_ATTACH2.pdf、376550000A_1110046358A_ATTACH3.pdf、376550000A_1110046358A_ATTACH4.pdf) |
主旨: |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 同年2月10日施行,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 |
二、 | 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三、 | 檢送原函、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