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調查,係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使監督之職權範圍,受調查學校無申復救濟之適用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0706號函辦理。 |
二、 | 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
三、 |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學校為作成對教師個人措施之主體,除法律別有規定之外,學校自不得就主管機關再申訴之結果提起行政訴訟之意旨,爰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調查學校疑涉違反性平法之調查處理結果,乃主管機關對學校行使法定監督權,受調查學校不得就該調查處理結果提出申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