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4日召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第3屆第2次會議」決議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4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40442號函辦理。 |
二、 | 次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
三、 | 再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8月31日臺教國署字第1100110027號函,行政院於「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中,將「兒少性剝削教育宣導」納入關鍵指標,請持續落實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相關業務,並落實辦理。 |
四、 | 請加強教師處理新興型態性剝削議題的研習跟訓練,尤其學生遇到性剝削相關問題時,可透過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https://i.win.org.tw/index.php)諮詢反映或檢舉,請貴校廣為宣導,以強化兒少性剝削認知及知能。 |
五、 | 綜上,請貴校持續落實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外,應提報兒少性剝削相關議題教育宣導資料,並加強教育人員知有犯罪嫌疑人時之通報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