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教育部函釋「教育主管機關接獲人民陳情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並轉請所主管學校查處」疑義案,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4097號函辦理。 |
二、 | 針對教育主管機關接獲人民陳情案件,經完成審認且隱去足資辨識身分之相關資料,移請主管學校查明妥處時,學校是否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本準則)第13條,視同檢舉並依規定啟動調查程序等疑義:查本準則第13條第2項與第3項,係為利發現真相及維護被害人權益,明定任何人知悉校園霸凌事件,得向學校檢舉。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之疑似霸凌事件,因具急迫性且須釐清事件始末,學校應視同檢舉開始處理程序。其中陳情而知悉者,係指學校因各方陳情而知悉之疑似霸凌事件。爰主管機關針對所屬學校,有適法監督或予糾正之權責,其所函轉之陳情,學校自應依本準則第13條規定辦理。 |
三、 | 針對學校於接獲主管機關業已審認需深入調查之人民陳情案件,學校得否依據本準則第17條,另予認定且逕不受理之疑義:查本準則立法意旨為,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而主管機關針對所屬學校,有適法監督或予糾正之權責,主管機關函轉之疑似霸凌事件,已經過審認,陳情內容具體,學校應積極辦理,並啟動相關程序。 |
四、 | 檢附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及教育部函釋影本各1份,請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前開函釋辦理,以維學生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