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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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總處綜字第10600497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同)
於105年12月21日勞動基準法新制修正施行後,其特別休
假可否保留至次年實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3月23日府授人考字第10630306801號函。
二、案經轉准勞動部106年5月31日勞動條3字第1060061327號
函(如附件)以,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
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依上開規定,工友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
止時有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者,不論其原因為何,雇主均
應依法發給工資,並無允為遞延之規定。所詢事項,請依
上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