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各校倘有運用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之需求, 請務必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志願服務法、花蓮縣教育志工推動要點及校外人士協助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辦理。 |
二、 | 為避免校外人士以「志工」名義進入校園服務衍生相關疑義,各校如有運用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及本縣教育志工推動要點辦理,進行志工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 、考核、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志工並應遵守相關規定、志工倫理守則及學校訂定之規章。 |
三、 | 另志工進入校園協助各項教學或活動,應依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完備相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