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有關校犬、貓辦理寵物登記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18日臺教資(六)字第1110049025號函辦理。 |
二、 | 為促進公立動物收容所多元認養管道,推動學校生命教育,完善各級學校犬、貓管理之需求,自109年起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新增飼主身分為「法人團體」的選項,寵物用途別增加「校犬」類別,該會業於109年6月23日以農牧字第1090042897號函通知各單位在案。 |
三、 | 為協助完善各級學校犬、貓管理之需求並落實寵物登記資料正確,各級學校校犬、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寵物登記: |
(一) | 校犬、貓原已用個人飼主身分辦理寵物登記,可於寵物登記系統變更增加備註為「校犬」,另如擬將個人飼主身分改為學校之法人團體者,請攜帶寵物登記證及法人團體證明文件,向地方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或附近的寵物登記站申請變更。 |
(二) | 校犬、貓尚未辦理寵物登記者,請攜帶寵物及法人團體證明文件,至地方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或附近寵物登記站植入晶片並辦理登記。 |
(三) | 上述法人團體辦理寵物登記須備證明文件詳如附件1、2。 |
(四) | 全國寵物登記站資訊可至該會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https://www.pet.gov.tw/Web/O301.aspx)查詢;完成寵物登記之飼主,亦可至該網站查詢寵物登記資料。 |
四、 | 另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自發文日起,於公開資訊項下已新增「校犬」查詢功能,供各界查詢運用。 |
五、 | 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來函、相關附件及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