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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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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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1010301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0062156A00_prin、0062156A00_ATTCH、0062156A00_ATTCH、0062156A00_ATTCH (1110103014_ATTACH1.pdf 1110103014_ATTACH2.pdf 1110103014_ATTACH3.pdf 1110103014_ATTACH4.PDF) |
主旨: |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1年5月9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62156號函辦理。 |
二、 | 鑒於Omicron變異株之潛伏期較短特性,該中心為兼顧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7天,並於檢疫期滿後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
三、 | 旨揭居家檢疫政策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
(一) | 實施對象:自本年5月9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入境之人員,不包括後續因監測發現新興變異株而重啟「重點高風險國家」專案管制對象。 |
(二) | 檢疫天數計算:以入境日為第0天起算之7天檢疫期,於檢疫期滿之檢測結果為陰性,入境後第8天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 |
(三) | 檢疫地點:維持以「自宅或親友住所1人1戶」為原則,如家戶檢疫環境不符合1人1戶者,則須入住防疫旅宿完成7天檢疫。前述1人1戶定義詳列如「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 |
(四) | \通案原則: |
1、 | 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防疫旅宿/自宅或親友住所)同住。 |
2、 | 入境人員於檢疫期間具有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依現行規定辦理,可由一起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或非居家檢疫者之家屬於檢疫期間同住照顧。 |
3、 | 位於離島地區之民眾自國外入境本島後維持於本島進行7天檢疫至期滿。 |
4、 | 入境人員居家檢疫期間維持電子圍籬措施,並依身分別由地方政府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管理及關懷。 |
(五) | 檢測措施: |
1、 | PCR檢測:於入境時(第0天)依現行作業於國際港埠配合採檢及進行PCR檢測。 |
2、 | 家用快篩試劑檢測: |
(1) | 於檢疫期滿當日(第7天)進行1次快篩,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檢疫期滿,始可離開檢疫場所,並接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另提供1劑備用快篩試劑,於檢疫期間出現症狀時使用。 |
(2) | 所需家用快篩試劑由各國際港埠人員於入境時發放,同時予以說明宣導執行相關事宜。後續倘接獲入境人員反映未領到快篩試劑、試劑內容物不完整,或因不小心遺失、操作不當等情況導致無法完成快篩,由地方政府協助補發予入境人員。 |
(3) | 考量家用快篩試劑之適用對象年齡限制,未滿2歲(以入境當日年齡為準)者其檢疫期滿當日檢測,由地方政府安排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PCR檢測,該項檢測費用由公費支應,至於前往醫療院所衍生之其他費用如交通費、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等,原則由入境人員自付;另如有因故無法自行操作快篩者,由地方政府安排人員協助其進行快篩檢測。 |
(4) | 入境人員之檢疫期滿當日快篩結果回報: |
甲、 | 依入境人員身分別由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健康關懷時,確認其完成檢測並於「防疫追蹤系統」登錄快篩結果;另為減輕第一線人員負擔,自本年5月6日起新增雙向簡訊追蹤機制,於檢疫期滿當日上午8時發送,請入境人員於當日下午2時前報快篩結果,透過簡訊回報快篩結果批次傳送至防疫追蹤系統/個案追蹤紀錄/登錄篩檢結果項下。 |
乙、 | 請前述管理單位獲知入境人員回報快篩結果為「陽性」時,應與所在地地方政府衛生局聯繫,由衛生局安排快篩陽性者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PCR採檢事宜,等待檢驗結果期間,由衛生局衡酌協助安置事宜;如回報快篩結果為「不明」時,請入境人員再次進行快篩檢測(例如:使用原提供之備用快篩試劑進行檢測)並回報快篩結果,或請橫向聯繫衛生局安排PCR檢測。 |
(六) | 有關1人1戶及檢疫期間快篩檢測相關問答集,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Q&A/本署Q&A/Q45、Q70及Q71項下參閱。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中小、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