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03-8235531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yunjiang@nt.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7月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6011830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有關教師於學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後,嗣分別於例假日前後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之例假日應否按日扣除薪給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69171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第19條第4項規定:「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並按第6條第2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 |
三、 | 另銓敘部106年5月12日部法二字第1064224871號書函略以,倘公務人員於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後,嗣於例假日前後再分別請扣薪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其前後假別雖有不同,惟究其本質均屬連續未到公服勤且須扣除俸(薪)給之情形,該例假日期間亦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基於公教權益衡平之考量,所詢教師遇有相同情事,亦比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