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工程會111年6月20日工程管字第1110300600號函辦理。 |
二、 | 工程會業於108年3月26日工程管字第1080300194號函,訂定品管結業證書、回訓證明於有效期限前1年為回訓時間緩衝期,於緩衝期內取得回訓證明者,其有效期將從原有證書或前一次取得回訓證明之截止日後起算4年,以利相關人員彈性運用時間,且於合理時程內參加回訓課程。 |
三、 | 考量相關人員回訓需兼顧日常工作及開班期程,請各機關督促所屬工程要求相關人員(品管人員、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提前參加回訓課程(建議屆期前6個月為宜),俾利順利完成回訓並取得回訓證明,以符合「取得品管人員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之規定,避免產生空窗期而違約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