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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轉知「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有修正意見,請於111年7月6日(星期三)中午前填妥修正意見表回復,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29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2953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辦法修正草案刻正依規定辦理預告,檢送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意見表各1份,如有修正意見,請填妥修正意見表後,依限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本府教育處承辦人電子信箱(ally@hlc.edu.tw,免備文),俾利彙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