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林雅慧 電話:03-8462860#354 傳真:03-8462790 電子信箱:ya334973@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1012794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國立和美實驗學校通報柔道教練吳陳穎(以下簡稱吳員)因違反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業經教育部廢止吳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餘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24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21229C號函、國立和美實驗學校(以下簡稱該校)111年6月13日和實人字第1110800067號函,暨教育部體育署委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辦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計畫辦理。 |
二、 | 旨案吳員基本資料如下: |
(一) | 姓名:吳陳穎。 |
(二) | 證書級別:初級。 |
(三) | 運動種類:柔道。 |
(四) | 核發時間:100年12月13日。 |
(五) | 證書編號:A041000289。 |
三、 | 通報內容:吳員因違反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經本部111年6月2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18815號函核准該校所報解聘案,並經該校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完成通報在案。 |
四、 | 依據:因吳員涉犯內容,係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終身」不得聘任之事項,爰本部業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廢止其證書公告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