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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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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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1012932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宜蘭縣政府通報羽球趙椿根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趙員)因違反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業經本部廢止趙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餘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28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23718C號函、宜蘭縣政府111年6月15日府教體字第1110089502號函,暨本部體育署委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辦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計畫辦理。 |
二、 | 旨案趙員基本資料如下: |
(一) | 姓名:趙椿根。 |
(二) | 證書級別:初級。 |
(三) | 運動種類:羽球。 |
(四) | 核發時間:107年12月3日。 |
(五) | 證書編號:A041070239。 |
三、 | 通報內容:趙員經宜蘭縣五結國民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認定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經宜蘭縣政府111年5月20日府教體字第1110076810號函核准,並經五結國民中學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完成通報在案。 |
四、 | 依據:因趙員涉犯內容,係屬本辦法「終身」不得聘任之事項,爰教育部業依據本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廢止其證書公告事宜。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