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人事處 函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練文彰 電話:8227171 電子信箱:pn1359@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
發文字號: | 花人訓字第111000087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1110000877_ATTACH1.pdf) |
主旨: | 檢送民國111年6月27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法二字第1115467159號函辦理 。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發布施行,歷 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修正施行。茲性別工作 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 修正公布,並由行政院定自同年月十八日施行,
該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 定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工法之 適用對象,爰作本次修正,共計修正二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 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 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 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修正,將現行「陪產假」之假 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參酌性工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 定,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 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