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衛生福利部「性侵害事件未成年行為人處遇指引」相關系統知會表單和流程管控設計,自111年7月1日上線(來文及相關系統表單如附件),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27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60162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性侵害事件未成年行為人處遇指引」,係該部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自109年6月19日起,未滿12歲之觸法兒童將不再準用少年事件處理流程,而改以社政與教育體系提供輔導,為落實對性侵害事件未成年行為人之資源轉介與輔導工作而訂定,先予敘明。 |
三、 | 為利執行上開涉及性侵害事件未成年人之轉介與輔導,並及時督導學校依法調查處理學校之服務人員疑似性侵害學生之案件,衛生福利部於保護資訊系統--就學輔導平台(https://dvpc.mohw.gov.tw)新增相關知會表單,俾透過系統轉知各校,並訂於111年7月1日實施: |
(一) | 性侵害行為人為未成年者(學生):經本府社會處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通報表時,評估勾選通知教育單位轉知學校對行為人進行輔導,系統即將「性侵害事件疑似行為人為未成年人通知教育主管機關-知會單」通知本府教育處,由本府教育處轉分予學校之輔導個案管理人員續處並回復輔導情形。 |
(二) | 行為人為學校服務人員:本府社會處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通報表時,倘發現行為人為學校服務人員,且對學生為疑似性侵害行為時,於受案評估填寫「性侵害事件疑似行為人為學校服務人員通知教育主管機關-知會單」,透過該平台知會本府教育處,本府教育處將確認學校是否已有通報,若已通報,循回報系統檢核,若未知悉通報,則另以密件函請學校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