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教育部函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案件過程中,受調查之當事人得否錄音相關疑義」案,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81141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1條第1項第5款,學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
三、 | 前揭規定係為維護保密原則,爰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或被調查人不得自行錄音,以避免資訊外洩而干擾調查程序及影響調查結果,或衍生雙方當事人間不必要之傷害。 |
四、 | 檢附教育部函釋影本1份;請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前開函釋辦理相關類案,以維學生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