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楊貴喬 電話:03-8227171#304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chiao0709@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1014620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為更加落實公務人員權益保障,請依說明辦理公務人員之 考績及平時考核案件,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7月18日部法二字第1115473327號函辦理。 |
二、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平時考核 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 績應列丁等。茲參照司法院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理由 伍、併予指明事項之意旨,為更加落實公務人員權益保 障,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時,應於發現獎 懲原因事實後,即時調查確認並辦理獎懲;於辦理考績 前,對於獎懲相抵將滿二大過之受考人,應予適時提醒, 促其注意改善;於因獎懲相抵累積達二大過而為考績列丁 等之核定前,對受考人於考績年度中具應予獎勵事實而尚 未核予獎勵部分,應於考績年度內辦理完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