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教育部函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款有關「學生轉學(班)」排除適用疑義案,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93646號函辦理。 |
二、 | 經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得為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本項次立法意旨為明訂學校接獲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後,應視情況之需要,立即採取行政處置或協助,以保障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適用於案件調查程序期間。 |
三、 | 有關疑似霸凌案件倘業已完成調查程序,尚無「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適用。倘仍涉及轉班訴求,請回歸各校編班(科、組)及轉班(科、組)作業規定辦理。 |
四、 | 檢附國教署函文影本1份;請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前開函釋辦理相關類案,以維學生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