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邱美瑜
傳真:03-8462780
電話:03-8462860分機257
電子信箱:f9352315@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601328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貴府所詢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以下
簡稱勞基法)進用契約進用人員之特別休假相關疑義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7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55324號函辦
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5項規
定,本部發布施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
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契約
進用人員係指公立幼兒園於幼照法施行後依勞基法規定進
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是以,公立幼兒園
契約進用人員之勞雇權益,依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
本辦法及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勞動部106年5月16日函釋,說明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契約進用人員之特別休假,
考量公立幼兒園之作息時程,幼兒園(雇主)得否於年
度開始前與契約進用人員先行協商排定特別休假期日5
1060001896
■■■■■■1■06■/0■7/■14■■■
■■■■■■■
54
第2頁, 共3頁
裝
訂
線
疑義一節,依勞動部前開函釋略以:「...五、末查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略以,特別休假期日,由
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
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又,勞動基準法
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
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
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
前休假。」是以,勞基法之特別休假係為提供旨案人
員休憩,休假日期依其意願決定,幼兒園可提醒或促
請其排定休假,惟不得限制其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
特定期日前休假。
(二)另有關因延長工時、休息日或例假之加班,其衍生之
加班費不足,得否事前協商以休假為之疑義一節,依
勞動部前開函釋略以:「...二、雇主經徵得勞工同
意延長工時或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
作後,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或休息日工
資;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同法第40條規定,
停止勞工例假時,於停止假期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
內,應加發一日之工資,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此為
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之法定義務。三、至勞工於延長
工時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休
,尚為法所不禁,惟勞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
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
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妥為約定。
四、勞工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作後,如
5
54
第3頁, 共3頁
裝
訂
線
未有選擇補休之意思表示,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延時工
資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資。凡雇主片面規定勞工於
延長工時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以
代工資之給付,均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至勞雇雙方
如就延時工資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資之請求權有所
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爰旨案人員於延
長工時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作「後」,如欲選擇補
休,為法所不禁。惟如未有選擇補休之意思表示,幼
兒園仍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或休息日、例假出勤工資
。凡幼兒園片面規定旨案人員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
例假出勤工作後僅能選擇補休以代工資之給付,均不
符勞基法規定。
四、至有關國教署補助之公立幼兒園依幼照法改制增置人力經
費賸餘款得否支應旨案人員因適用勞基法之延時工資或休
息日、例假出勤工資等相關經費疑義一節,本案補助經費
係以依本辦法之規定進用者為補助對象,自104學年度起
採定量人數補助,並核定補助人數及經費。本案經費為專
款專用,貴府支應人事經費如有賸餘,得支應依勞基法衍
生之相關經費,惟執行經費如有賸餘,皆屬未執行數,須
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