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練文彰 電話:8227171 電子信箱:pn1359@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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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1015832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376550000A_1110158328_ATTACH1.pdf、376550000A_1110158328_ATTACH2.pdf) |
主旨: | 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 。(檢附原函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