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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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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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1015900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110159005_ATTACH1.pdf) |
主旨: | 檢送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11年8月4日部法二字第1115475501號函辦理。 |
二、 |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 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 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 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次查勞動 部本(111)年7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681號函略以, 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工法第15條所定產假之起算時間, 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惟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 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
三、 | 復查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 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 42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再查銓敘部90年9月28日90法二字第2071464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於下 午分娩,如其尚有產前假4小時以上,則其當日上午可請產 前假,下午即應申請娩假。 |
四、 | 據上,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 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 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 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 次日起算。 |
五、 | 檢附前開銓敘部函影本1份供參。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本府人事處除外)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