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地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辦人:林子涵 電話:02--7365936 電子信箱:joyce0220@mail.moe.gov.tw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1100802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娩假與流產假相關疑 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1年8月12日全教總法字第1110000150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第1項)女工分娩前 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次查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 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 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 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嗣勞動部於 111年7月25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681號函釋略以,為利 母體調養恢復體力,上開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 算,惟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 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 檔 號: 保存年限: 0 1110166130 ■■■■■■ 花府 ■■■■■■■ 111/08/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頁,共 2 頁 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 假42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 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 次請畢,……。」、同規則第16條規定:「本規則所規定假 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爰教師分娩或流產,原 則自事實發生後即請娩假或流產假。惟教師於下班後分娩 或流產者,得自次一工作日起請娩假或流產假。
四、茲教師雖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惟其娩假及流產 假係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一定「日數」(例假日無須請 假),與前開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所定於分娩前後或自流產後起給予一定「期間」產假之計 算方式不同,尚非逕予適用前開勞動部111年7月25日函 釋,併敘。 正本: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副本: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直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