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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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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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1016824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376550000A_1110168247_ATTACH1.pdf) |
主旨: | 檢送銓敘部民國111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154824072號函辦理。 |
二、 |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3項)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2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
三、 | 茲以各機關(構)基於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大多為因應階段性任務、臨時性需要,或為諮詢、研究等目的而設置,依服務法第15條立法意旨觀之,該等職務尚非服務法第15條第1項所欲規範之範圍,爰銓敘部作成旨揭111年8月19日令釋以為補充規範。又對於公務員擬兼任之職務,是否屬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宜由設置該職務之權責機關(構)加以認定。 |
四、 | 另為配合旨揭銓敘部111年8月19日令釋之補充規定,銓敘部業修正「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 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Node=646&Type=1&Index=5),併請貴機關(構)嗣後辦理所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時,以上開修正後之版本為準。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