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法規名稱: 花蓮縣加強輔導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00066883號 函
一、目的:花蓮縣政府為輔導學校改進教學,促進學校教學正常發展,以 提昇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本縣所屬公私立中小學及縣立高中(以下簡稱學校)。
三、實施內容項目:
(一)落實常態編班: 學校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之規定實 施常態編班,不得能力編班。
(二)依課程規定排課及上課: 學校應依照課程綱要及教師專長排課,並按照課表上課,不得不 當借課或換課。
(三)課業成績評量多元化: 學校應依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之規定, 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學生成績考查。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須以 文字描述,不得為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四)加強巡堂督導: 校長及學校行政人員需加強走動管理,落實巡堂機制,協助教師 有關班級經營及教學等事項,並督導教學正常化。
(五)禁止教師兼課及兼職: 學校教師及代理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課、兼 職或從事校外之補習活動。
四、學校教學正常化實施內容辦理情形應列入教育視導項目。
五、獎懲:對於教學正常化有特殊優良表現及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教育人員 ,依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