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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倫 - 人事 | 2017-08-10 | 點閱數: 628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傳真:03-8462776
電話:03-8462860#231
電子信箱:ally@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6014356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轉知有關教師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及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89474號函辦理。
二、 按教師法第16條規定:「(第1項)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第2項)前項第8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複查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26條第2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第2項)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第13條第1項規定:「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
三、 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及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4月20日公地保字第1060004059號函及98年10月19日公保字第0980010435A號函參照),基於公教衡平性,教師亦比照辦理。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終教科、本府教育處體健科、本府教育處課程科、本府教育處設施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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