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王芝翊 電話:03-8227171分機304 電子信箱:pn8660@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10183522A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申請費用補助事宜,請查照並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9月8日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辦理。 |
二、 | 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8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第2項)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1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第2項)本法所稱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第3項)本法所稱全時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 |
三、 | 次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及第2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二、……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三、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五、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六、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八、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
四、 | 又按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二、茲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 |
五、 | 依上開銓敘部函釋,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該等人員未有在職之事實,仍非屬前揭訓練進修法所稱「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範疇,爰不得據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至於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經依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服務機關得本於權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依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
六、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7年5月2日公訓字第0970004950號書函、102年1月3日公訓字第1010035692號書函及109年12月28日公訓字第1090012898號函,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