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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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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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1019669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配合銓敘部本(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歷次相關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9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0131號函辦理。 |
二、 | 依銓敘部本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二、茲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 |
三、 | 又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年9月8日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釋:「……四、依上開銓敘部函釋,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該等人員未有在職之事實,仍非屬前揭訓練進修法所稱『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範疇,爰不得據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至於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經依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服務機關得本於權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依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
四、 | 查原人事局89年3月31日八十九局考字第006054號書函、95年3月15日局考字第0950007012號書函、95年11月30日局考字第0950031907號書函、98年2月12日局考字第0980000181號函說明二,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人事局)歷次函釋與前開銓敘部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