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2年12月15日
台管業一字第0920390715號函轉施行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台管業一字第0960629872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台管業一字第1061330938號函修正發布
(一)新制年資:指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以下簡稱參加基金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別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退撫新制以後之任職年資。
(二)退撫給與:指依參加基金人員之相關退撫法令及各該主管機關審定應由本會支付之給與。
(三)各該主管機關:指依法審定參加基金人員退撫給與案件之各主管機關。
(四)領受人:指領取第二款退撫給與之人員或其遺族。
領受人如有撥付帳號、通訊地址、電話變更等情事,應於每月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會(格式如附件二),並自次月起生效,未通知本會致無法如期入帳者,應由領受人自行負責。
退撫給與有下列情形,須俟基金費用繳清或補正審定內容、繳費年資及證明文件後再行撥付:
(一)因服務機關學校或軍事單位遲延繳納基金費用。
(二)各該主管機關審定內容與本基金應負擔之給與不符。
(三)與本基金繳費年資不符。
(四)必要證明文件不足者。
退撫給與審定案件送達本會已逾生效日期或少於生效日期二十日者,本會應於作業完畢後二十日內撥付,必要時得延長十日。如有前項所列情事者,應於繳費或補正作業完畢後二十日內撥付,必要時得延長十日。
1.經領受人親自簽名之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2.離職證明書或退離令函影本。
3.領受人指定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4.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1.經遺族領受代表人親自簽章之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亡故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2.死亡證明書影本、戶籍除戶資料或國防部死亡通報令影本。
3.遺族戶籍謄本及系統表(格式如附件五)。
4.領受遺族代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六)。
5.領受人指定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領受人應備申請文件如有不足者,軍職人員之審定機關,公務及教育人員之服務機關學校應於本會通知二個月期限內補正,俟補正後依第四點規定辦理撥付作業;逾期未依規定補正者,予以退件。但領受人仍得於各該退撫法令所定申請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
退撫給與之各級支給機關對於具退撫新制實施後支領定期給與之領受人,其當期給與之領受權如有變更,應將其變更資料於當期退撫給與發放前通知本會,俾本會配合辦理;本會如發現同樣情事,亦將通知各級退撫給與支給機關。
本會為防止冒領或誤撥情事發生,對於定期給與之領受人資格,得於每期撥付前,經由下列機關提供資料進行查證,並得使用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整合平臺)及銓敘部全國公務人力雲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雲端服務平臺)查註資料: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應定期將軍職人員查註資料傳送至雲端服務平臺。
本會應於每月二十日,自退撫整合平臺及雲端服務平臺擷取查註資料,如有停發情形,得逕予停發。領受人如停發原因消滅,或停發原因不存在,應依相關規定檢具證明文件或原服務機關協助向本會申請復發或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