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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張家倫 - 人事 | 2022-10-18 | 點閱數: 138

銓敘部 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張晏榕 電話:02-82366635 E-Mail:cyr@mocs.gov.tw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部退三字第111549347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 資遣之控管程序,補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部法規委員會民國111年6月29日第819次會議決議辦 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 者,應不予受理: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 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 定。(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 未確定。(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 未期滿。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六、因案經權 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 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七、其他法律有特別 檔 號: 保存年限: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頁,共 4 頁 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有本 法第24條所定應不予受理退休案情事之一而申請退休時, 各機關應不予受理。」據此,公務人員如有「停職」、 「休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因案經依 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依法為懲戒判決但 尚未生效」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等不得辦理退休之 情事者,應不受理其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所稱「其他法律 有特別規定」,例如依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第8 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經依第23條、第24條移送懲 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 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 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第2項)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 第23條、第24條第1項辦理移送懲戒或送請審查時,應通知 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爰公務人員因案在懲戒法院審 理中、在監察院審查中或經監察提出彈劾案者,依懲戒法 規定亦不得資遣或申請自願退休。 三、次查退撫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受理 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案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召開考績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 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 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及應否依相關法 律核予停職或免職。二、經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後,仍同 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彙送審定機關之函內, 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第2項)前項 04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3 頁,共 4 頁 所定各機關應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行政責任之程序,於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未設有考績委員會之機關,應送由上 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覈實辦理。但另有懲處規定者,從其規 定之程序辦理。」上述規定之立法意旨,即係基於刑懲併 行原則,為督促服務機關就涉案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有無 予以檢討,是無論公務人員所涉案件之偵查或審理情形為 何,各機關受理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案時,如知悉當 事人有涉案之可能,且該所涉案件確於行政處理過程中有 違失之情事,即應依上述規定,審酌是否移付懲戒或予以 停(免)職後,再考量是否核轉其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俾 落實退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四、為使各機關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 (或資遣)申請案件控管程序之執行更臻周延,補充相關 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受理此類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件時,若有退撫 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形時,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43條第2項規定,應不予受理;若未有退撫法第24條第1 項所定不予受理退休案之法定事由(如經判決無罪,尚未 確定),仍應確實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之程序, 召開考績委員會,就該公務人員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 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懲戒法規定移付 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查明是否應依相關法律核予 停職或免職。 (二)各機關經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後,如仍同意受理公務人 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時,應於彙送審定機關之函內,敘明 73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4 頁,共 4 頁 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如認其涉案或違 失情節,確應依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 查,或應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而不同意受理其 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敘明理由通知當 事人(同時儘速處理上開移送、停職及免職案件,以為 明確准駁,俾符合退撫法第24條規定不受理之情形)。 (三)各機關受理此類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不 包含機關內部檢討後之移送、停職及免職案件處理期 間),請於行政程序法第51條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以 避免發生申請程序遲未終結之情事。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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