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持「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證書」且原證書效期於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屆期者,因證書效期將屆展延期限,請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於展延期間完成安全講習及複訓,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11月17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10042850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並維護持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證書者權益,業於111年6月8日以臺教授體字第1110021325A號公告旨揭證書展延一年。 |
三、 | 惟現已將屆111年底,前獲展延效期之證書將於112年起陸續屆期,請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於展延期間儘速完成展延所需之安全講習及複訓,以維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