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教育部112年表揚社會各界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實施計畫(草案)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1月10日臺教學(五)字第1120000131A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112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如下: |
(一) | 以民間人士或團體優先,公務人員次之。 |
(二) | 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
(三) | 因同一事蹟曾獲行政院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
(四) | 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惟具體事蹟期限:自111年3月起至112年2月底。 |
(五) | 公務機關或人員5年內、社會人士或民間團體3年內曾獲選為全國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者,不予推薦。 |
(六) | 事蹟不符合預防宣導性質者,以不提報為原則。 |
(七) | 中央機關及其二、三級機關,有配合政府推動各項政策之義務,以不提報為原則,但具特殊性、創新性,且有具體績效者,不在此限。 |
三、 | 各機關倘有適合表揚者(以團體1名「或」個人1名為限,超過提報員額者,不予審查),請填具推薦表1式3份、推薦名冊1份及25頁以內佐證資料,於111年2月15日(星期三)前函送教育部(電子檔請寄至justice0923@mail.moe.gov.tw),由教育部召開初選會議,選出2位名額代表教育部參加「拒毒預防組」有功人士、團體遴選,無薦送者毋須函復,逾期不受理。 |
四、 | 表揚方式:以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盃及獎狀,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發,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2次,獎狀不列入軍職人員候晉資積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