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花蓮縣達固湖灣大路1號 承辦人:張文憶 電話:8462860#275 電子信箱:te3921@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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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終字第112002735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112年師鐸獎評選推薦表、112年師鐸獎推薦名冊【範例】 (376550000A_1120027355_ATTACH1.pdf、376550000A_1120027355_ATTACH2.odt、376550000A_1120027355_ATTACH3.ods) |
主旨: | 函轉有關112年師鐸獎初審與推薦事宜,請貴校踴躍推薦,並於111年3月31日(星期五)前將推薦表(word檔)、 佐證資料(pdf檔)及照片(jpg檔)傳至te3921@hlc.edu.tw,並依說明將紙本資料一式6份送至本府教育處辦,逾期不予受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10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0138號函辦理。 |
二、 | 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 | 請依本要點第2點表揚對象及第3點推薦基準規定,就被推薦人之各項資格條件確實進行審核及查證;並依第8點第1項規定略以,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所遴薦人員於教育部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教育部;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教育部廢止其推薦。 |
四、 | 依本要點第4點第1款第1目及第3目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即日起至3月31日以前,向所屬各主管機關提出推薦(軍護人員統一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推薦)。 |
五、 | 依本要點第4點第1款第5目規定略以,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
(一) | 推薦表請依各欄位之填寫說明詳實填寫,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為避免字數過多造成上傳資料不全或無法完成上傳等問題,請提醒所屬學校之被推薦人,提交之電子檔規格、資料字數等均須符合規定。 |
(二) | 被推薦人所提供資料(含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爰請提醒被推薦人依照片使用目的提供適當照片,並應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
(三) | 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少年矯正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校長及園長參選,請將推薦表紙本(含電子檔)、相關佐證資料(PDF檔)及照片(JPG檔)等資料,送本府彙辦。 |
六、 | 有關被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及是否涉有本要點第3點第4款消極條件情形,請於初審時確實嚴格審查,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七、 | 檢附本要點(如附件1)、112年師鐸獎評選推薦表(如附件2)及推薦名冊(如附件3)各1份,本府業將本文附件登載於本府教育處處務公告(編號:98248),請務必配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