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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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富里鄉東里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06017452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人員,連續請假達1個月以上,嗣於請假期間調任同機關不同職務,其調任後所餘請假日數未達1個月,得併計其調任前請假期間達1個月以上,繼續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06年9月7日部銓三字第1064256367號函辦理。 |
二、 | 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為規範各機關職務代理相關事項,以因應機關用人需要,並避免機關職務長期代理,影響考試用人政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第5點規定:「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點第1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二)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期間達1個月以上,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三)各機關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務),由機關視前2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準此,職代注意事項係為因應機關因特定事由造成人力短缺,為遂行機關業務並避免影響考試用人而訂定。又考量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人員,如暫離工作崗位期間長達1個月以上,倘由現職人員代理其所遺業務,恐增加現職人員工作而難以負荷,為利機關業務推行,爰規範現職人員有請假等非出缺事由達1個月以上,且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之情形時,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後,得依職代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
三、 | 鑑於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如有連續請假達1個月以上,且請假期間調任同機關不同職務,而調任後所餘請假期間未達1個月者,以其職務雖有異動,惟仍屬同一現職人員連續請假達1個月以上之情形,倘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其新任職務所遺業務,為應機關業務推行,同意得併計其任不同職務期間之請假日數,繼續依職代注意事項第5點第2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